摘要:第三章標準的制定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按下達的標準計劃項目組織實施。應經常檢查標準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chuàng)造條件,保證負責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六條負責起草單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與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按下達的標準計劃項目組織實施。應經常檢查標準計劃項目的進展情況,督促并創(chuàng)造條件,保證負責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所訂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應按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xié)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shù)、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等)的論據(jù)(包括試驗、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修訂標準時,應增列新舊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shù)據(jù)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jù);
(七)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廢止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標準樣品對照的標準,一般應在審查標準前制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十七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經負責起草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印發(fā)各有關部門的主要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及大專院校征求意見。
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2個月??闪谐稣髑笠庖姷谋砀?,以利對意見的綜合、整理。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jù)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八條 負責起草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提出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負責該項目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技術歸口單位審閱,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重新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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