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9]

軟考 責任編輯:lovelyhay 20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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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章標準的實施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鼓勵企業(yè)自愿采用。1.本條是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實施要求的規(guī)定。2.“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是指,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強制性標準。3.“推薦性標準,鼓勵企業(yè)自愿采用”是

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

第十四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鼓勵企業(yè)自愿采用。

1. 本條是關于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實施要求的規(guī)定。

2.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是指,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強制性標準。

3. “推薦性標準,鼓勵企業(yè)自愿采用”是指,(1)推薦性標準,企業(yè)自愿采用;(2)將采取優(yōu)惠措施,鼓勵企業(yè)采用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

4. “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是指,在國內銷售的一切產品(包括配套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準生產和銷售;專為出口而生產的產品(包括配套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準在國內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品(包括配套設備),不準進口。

第十五條 企業(yè)對有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準許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guī)定的認證標志。

已經取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以及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

1. 本條是關于產品質量認證的規(guī)定。

2. “認證”是依據標準和相應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fā)認證證書和標志,以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要求的活動。

3. “產品質量認證”包括合格認證和安全認證。

4. 認證所依據的標準是標準或行業(yè)標準。

5. “認證部門”是指,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認證工作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建立的行業(yè)認證機構實施。

6. 取得認證證書的產品準許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規(guī)定的標志。不符合認證標準的產品或未經認證的產品,不得使用所規(guī)定的認證標志。

第十六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依照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

1. 本條是關于出口產品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

2. 合同要求可以用我國的標準、進口國標準、第三國的標準或國際標準,也可以是其他技術要求。

3. 不得單獨制定出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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