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3]

軟考 責任編輯:tianbian 20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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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節(jié)申請和受理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㈠有仲裁協(xié)議;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㈢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第二十三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jié)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 有仲裁協(xié)議;

㈡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㈢ 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xié)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㈠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㈡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㈢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節(jié) 仲裁庭的組成

第三十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限期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的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㈠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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