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節(jié)照明第6.2.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主機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二、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三、第二、三類輔助房間應按現(xiàn)行照明設計標準的規(guī)定取值。第6.2.2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照度標準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間歇運行的機房取低
第二節(jié) 照明
第6.2.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主機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類輔助房間應按現(xiàn)行照明設計標準的規(guī)定取值。
第6.2.2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照度標準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間歇運行的機房取低值;
二、持續(xù)運行的機房取中值;
三、連續(xù)運行的機房取高值;
四、無窗建筑的機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眩光限制標準可按表6.2.3分為三級。
表6.2.3 眩光限制等級
第6.2.4條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6.2.4的規(guī)定。
表6.2.4 直接型燈具最小遮光角
第6.2.5條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業(yè)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視覺作業(yè)不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發(fā)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三、視覺作業(yè)處家具和工作房間內應采用無光澤表面。
第6.2.6條工作區(qū)內一般照明的均勻度(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區(qū)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區(qū)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1/10。備用照明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標志燈,其照度不應低于0.51X。
第6.2.9條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第6.2.10條大面積照明場所的燈具宜分區(qū)、分段設置開關。
第6.2.11條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軟考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