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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有哪些?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詳細內容。
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
董事會:最終責任。職責:推進風險文化建設;審議批準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基本制度;審議批準公司的風險偏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大風險限額;審議公司定期風險評估報告;任免、考核首席風險官,確定其薪酬待遇;建立與首席風險官的直接溝通機制等。
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履職盡責情況并督促整改。
經理層:承擔主要責任。
制定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經營管理架構,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執(zhí)行方案;定期評估公司整體風險和各類重要風險管理狀況,解決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向董事會報告;建立涵蓋風險管理有效性的全員績效考核體系等職責。
證券公司應當任命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首席風險官),首席風險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與其職責相沖突的職務或者部門。
風險管理部門:在首席風險官的領導下推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管理工作可由證券公司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各業(yè)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負責人:充分考慮與業(yè)務相關的各類風險,及時識別、評估、應對、報告相關風險,并承擔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員工:勤勉盡責、審慎防范、及時報告。
中國證券業(yè)協會:中國證券業(yè)協會對證券公司實施《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guī)范》的情況進行自律管理,督促證券公司持續(xù)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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