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前注意事項
摘要:越來越多的人希望通過自學考試來提升自身的學歷,部分人對于自學考試可能存在一些疑問,比如:2024年下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前注意事項有哪些?小編將就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解答,下面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24年下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于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舉行,報名參加了該次考試的考生需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原件、公安機關開具的身份證明、火車站、機場開具的臨時身份證、護照),無居民身份證的現(xiàn)役軍人可使用軍官證或士兵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小編在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了2024年下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前的有關注意事項,各位考生在考前應注意調(diào)整好個人的狀態(tài),按時參加考試,避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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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注意事項】
2024年下半年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前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一、考試時間篇
考試時間: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入場時間:因安檢工作需要,請考生開考前45分鐘到達考點,接受安檢,根據(jù)考試管理規(guī)定,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場。
準考證打印時間:2024年10月14日至27日(其中14日至24日每天20:00至次日8:30為系統(tǒng)維護時間,期間系統(tǒng)不提供服務,25日、26日、27日系統(tǒng)24小時提供服務。)
二、安檢須知篇
1、所指的考試違規(guī)物品,是指影響考試公平和公正、影響考試正常組織實施、危害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考生守則》明確禁止攜帶的物品,如手機、手表(含智能手表)、智能產(chǎn)品(智能手環(huán)、眼鏡等)、無線耳機等具有通訊功能的電子產(chǎn)品、無線電作弊器材、考試內(nèi)容相關材料、管制器具等,考試期間,考點為每個考場配備有鐘表。
2、考生不得將手機、書包等非考試用品帶入考點(考試封閉管理區(qū)域),要按照考點具體要求存放非考試用品。
3、考生進入考點(考試封閉管理區(qū)域)和考場時,須主動配合工作人員完成安檢工作,不得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安檢工作將在視頻監(jiān)控下進行,全程錄像。
4、考生接受安檢前應主動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隨身攜帶物品對檢查效果的影響。
5、安檢過程中檢查出的考試違規(guī)物品,不得攜帶入場,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實施作弊的物品,按考區(qū)要求進行處置,存在安全隱患的,將交由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處置。
6、對于使用輪椅、拐杖、纏有繃帶或打有夾板等的考生以及申請殘疾便利的考生,監(jiān)考員在保證其安全的前提下,對其輪椅、拐杖等器械進行安檢。
7、對于因身體特殊原因(如安裝有心臟起搏器、使用助聽器等)無法使用安檢設備進行檢查的,考生須事先向考區(qū)進行報備,出具醫(yī)療機構的證明,考點將安排專人進行檢查。
8、安檢過程中出現(xiàn)警報提示的,考生應作出解釋說明并交出相應物品,然后監(jiān)考員對其重新檢查,直至安檢合格后方可入場。
9、對于經(jīng)反復安檢后設備仍報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無法正常安檢的,考點會安排兩名(含)以上與考生同性別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排查,有必要的,將安排在復檢室進行。
10、對于已經(jīng)通過安檢并入場的考生,考前離開考場(如去衛(wèi)生間)后,再次進入考場時監(jiān)考員按考務管理規(guī)定重新進行安檢。
11、對于拒不配合安檢并對考點秩序造成影響,或對其他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考生,考點將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三、考生守則篇
1、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原件、公安機關開具的身份證明、火車站、機場開具的臨時身份證、護照),無居民身份證的現(xiàn)役軍人可使用軍官證或士兵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忌坏脤⑹謾C、書包等非考試用品帶入考點(考試封閉管理區(qū)域),要按照考點具體要求存放非考試用品,應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3、為配合做好安檢工作,減少安檢處人員聚集,請考生不要攜帶金屬制品參加考試(如金屬眼鏡盒、金屬易拉罐裝飲料、金屬水杯、金屬尺、有金屬扣子的外衣等)。
4、考生進入考場前須先在《考場信息記錄卡》上簽名。
5、2B 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以及消毒紙巾等用品可帶入考場,手機、手表、智能手環(huán)等其他非考試用品不準帶入考場,對允許使用計算器的科目,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考場內(nèi)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6、考生入場后,要按座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備監(jiān)考員核查,準考證正、反兩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
7、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禁止入場,有聽力測試的科目,開考后遲到考生禁止入場,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考生收到試卷、答題卡后,須先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考場號和座位號等欄目,并按要求抄寫《誠信考試承諾書》一段文字,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一律作廢,該科成績無效。
9、考生遇試卷分發(fā)有誤、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時可舉手示意,監(jiān)考人員應當眾答復,凡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10、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生須使用規(guī)定筆在答題卡上作答,選擇題使用2B鉛筆將答案信息點涂黑;非選擇題需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進行作答,如答題卡上沒有印刷題號的,考生要在題號區(qū)先填寫大題號和小題號,然后在答題區(qū)進行作答。
11、在考場內(nèi)必須保持安靜,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夾帶、冒名替考或換卷,考點內(nèi)禁止吸煙。
12、考試結束鈴聲響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將答題卡、試卷、草稿紙按上下順序排列整齊放在課桌上,等待監(jiān)考員收齊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將試卷及草稿紙帶出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和大聲喧嘩。
13、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違紀、作弊考生相關信息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篇(考生部分)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由教育行政部門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7、在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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