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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9年10月自考考試規(guī)則

自考 責任編輯:陳婷 2019-09-06

摘要:北京市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規(guī)則已公布,更多詳情見下文。

北京市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規(guī)則已公布,更多詳情見下文。

1.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與注冊類型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考前20分鐘考生持有關證件進入考場。

4.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次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涂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不準隨身夾帶文字材料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的物品??紙鰞炔坏米孕袀鬟f文具、用品等。

6.考生進入考場后按監(jiān)考員指定的座位就座,將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按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在試卷及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考試號等欄目。

7.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答題。

8.所有答題均答在答題卡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要求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筆或鉛筆(除畫圖外)答題,在試卷上答題無效。

9.考生應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地方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11.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須先舉手,經監(jiān)考員同意后輕聲提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12.考試結束前要交卷出場的考生須先將答卷及答題卡平放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jiān)考員允許后才準離開考場,離開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13.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和答卷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jiān)考人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發(fā)出指令后才準離開考場。

14.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場上所發(fā)的任何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15.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guī)行為劃分

第一類:違紀

《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五條: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類:作弊

《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六條: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七條: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八條: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違規(guī)處理辦法》第九條: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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