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

稅務師 責任編輯:何思琪 2019-11-07

摘要:以下為希賽網(wǎng)稅務師頻道整理的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點知識點: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供考生參考,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

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guī)定(熟悉)

說明:該內(nèi)容屬于稅務專業(yè)基礎知識,請考生自行閱讀教材熟悉。十、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掌握)(P79)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shù))罰款的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

【提示】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中止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jù)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diào)查人員對證據(jù)進行調(diào)查核實后再進行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zhì)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jīng)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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