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教師資格證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通知

教師資格 責任編輯:劉建婷 2018-12-20

摘要:石家莊市教師資格證面試考官是指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中,對應試人員進行評測的實施者,應由通過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考官管理暫行辦法詳情見下文。

石教規(guī)〔2018〕1號

石家莊市教育局關于印發(fā)石家莊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局直各單位,市屬高校:

《石家莊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石家莊市教育局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石家莊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6日

石家莊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面試考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由明確實施,由教育考試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tǒng)一舉行的教師職業(yè)資格測試。為進一步加強石家莊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管理,依照考試中心和省教育廳相關規(guī)定,結合石家莊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以下簡稱面試考官)是指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中,對人員進行評測的實施者,應由通過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條 面試考官管理應遵循嚴格準入、分級培訓、科學考核、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四條 石家莊市教育局負責全市面試考官的領導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省教育廳有關面試考官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

(二)制定全市面試考官管理的政策;

(三)負責全市面試巡視工作,做好省教育廳巡視接待工作。

第五條 石家莊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全市面試考官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面試考點的遴選及工作人員培訓;

(二)負責面試考官遴選、資格認定;

(三)制定面試考官培訓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面試考官的選派和調劑;

(五)負責面試考官的定期考核與動態(tài)管理;

(六)負責市教育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石家莊市各縣(市、區(qū))教育局主要職責

(一)本區(qū)域考官的資格審核和匯總;

(二)考官的遴選、通知、請假審批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條 石家莊市教育科學研究所主要職責

(一)面試考官業(yè)務指導工作,組成希賽網組對面試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仲裁和評定,希賽網組每知識點不超過5人且具備考官資格。

(二)考前對考官進行業(yè)務培訓;

(三)協(xié)助市教育考試院做好第五條所列工作;

(四)推薦本單位除希賽網組以外的入庫考官。

第八條 市屬高校、全市中小學及幼兒園、中職中專學校、縣(市、區(qū))教研機構主要職責

(一)在本單位組織推薦合格的面試考官人選;

(二)通知、組織面試考官參與面試工作,并將本單位的參加人數(shù)、人員及請假情況上報至市教育考試院。

第九條 知識點主要職責

(一)為考試提供優(yōu)質考試環(huán)境(含考試用具及相關物品),做好食宿、醫(yī)療等服務工作;

(二)配備足夠考試工作人員,配合考官完成面試工作;

(三)做好考官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十條 面試考官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熟悉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具有扎實的學科(領域)專業(yè)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學科(領域)教育教學或研究工作累計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職稱);學科名師、骨干教師等優(yōu)秀教師優(yōu)先考慮;

(五)嚴格履行面試考官職責,接受上級部門和知識點的管理和調派;

(六)接受專項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主考官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面試工作經驗,熟練掌握常用面試方法和技能;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熟悉面試各環(huán)節(jié)的工作;

(三)具備培訓和指導新聘面試考官的能力。

第四章 考官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面試考官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面試大綱及面試測評系統(tǒng)履行考官職權;

(二)參加面試工作的考官,按規(guī)定享受勞務補助;

(三)對面試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工作研討。

第十三條 面試考官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zhí)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有關政策規(guī)定,自覺遵守面試工作紀律,執(zhí)行回避制度;

(二)服從市教育局和教育考試院的安排調度,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三)自覺加強相關政策和面試業(yè)務知識的學習,接受面試培訓與工作考核;

(四)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不得公開透露本人考官身份,不得以面試考官的身份組織或參與社會上任何有關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的培訓活動。

第五章 推薦、遴選和認定

第十四條 面試考官必須具備相應條件,通過規(guī)定程序進行遴選,面試考官推薦人選經統(tǒng)一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市教育局認定考官資格,頒發(fā)考官資格證書,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 遴選范圍:市屬高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專任教師;市教科所、各縣(市、區(qū))教師進修學校和教研機構的教研員。

第十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可申請面試考官資格。獲得面試考官資格按以下遴選程序辦理:

(一)經單位推薦,填寫《石家莊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推薦表》;

(二)市教育考試院對各單位上報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核,確定面試考官初步名單;

(三)參加市教育考試院組織或認可的面試考官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

(四)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培訓考核結果,將合格人選納入石家莊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庫。

第六章 培訓

第十七條 市教育考試院有計劃地組織面試考官業(yè)務培訓。申請和已經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都應按照市教育考試院的統(tǒng)一安排參加培訓。培訓情況將作為取得面試考官資格和擔任面試考官的必要條件。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和知識;

(二)面試大綱及面試測評系統(tǒng);

(三)常用的面試方法、評分要求及評價要領;

(四)面試流程及規(guī)則;

(五)面試工作紀律;

(六)其他相關知識與技能。

第十八條 被抽選參加面試工作的考官應當按照要求參加面試工作,積極接受被派遣考區(qū)考試機構組織的面試考前培訓。

第七章 選派及請假流程

第十九條 市教育考試院負責面試考官抽取工作。每次面試前,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當次面試所需各科考官數(shù)量,通過電腦應用程序,進行“一鍵式”抽取,抽取過程由紀檢監(jiān)察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并將名單留存?zhèn)洳椤?/p>

第二十條 考官所屬教育主管部門、高校、中小學、幼兒園、教研機構等負責逐級通知入選考官參加面試工作。通知流程:

市教育考試院將隨機抽取完成的考官名單發(fā)送至考官所屬的教育主管部門,由教育主管部門通知到考官所屬的單位,由考官所在單位通知到考官本人。市直屬中學、中職學校遵循屬地管理原則。

高等院校和市教科所的考官由市教育考試院將隨機抽取完成的考官名單發(fā)送至所屬單位,再由單位相應的管理部門通知到考官本人。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障面試工作的順利開展,如被抽選的考官不能參加當次面試工作,需按規(guī)定流程逐級請假。請假流程:

因故不能參加面試工作的考官須及時向所在單位遞交請假申請,由單位上報至所屬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審批??h(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將請假名單匯總及時報送市教育考試院。市直屬中學、中職學校遵循屬地管理原則。

高等院校和市教科所的考官,如因故不能參加面試工作,須及時向所屬單位遞交請假申請,經同意后,由單位將請假申請上報至市教育考試院。

第二十二條 市教育考試院將根據考官請假情況,及時從考官庫中進行補充抽取,直至考官人數(shù)滿足需求為止。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考官遴選、通知、請假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章 資格的終止和取消

第二十四條 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縣(市、區(qū))教育局批準報市教育局備案后,終止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因工作調整,不宜繼續(xù)擔任面試考官的;

(二)任期內請假次數(shù)達到兩次以上(不含兩次)的;

(三)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試考官職責的;

(四)其他不適宜繼續(xù)擔任面試考官的。

第二十五條 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違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試紀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市教育考試院、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的安排或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市教育考試院及知識點的業(yè)務培訓或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五)其他不宜繼續(xù)從事面試考官工作的;

(六)考官任期屆滿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條 終止或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市教育局或縣(市、區(qū))教育主管部門通知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本人,其面試考官資格已終止。

第二十七條 被終止或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重新申請面試考官資格,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其中,因違規(guī)違紀被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不得再申請面試考官資格。

第九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市教育考試院建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考官庫,對面試考官個人信息、參加培訓、擔任場次數(shù)量以及面試工作綜合評估情況等進行建檔登記。

第二十九條 建立面試考官工作質量評估制度。每次面試結束后,由市教育考試院對每個面試考官的綜合表現(xiàn)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記入考官本人面試工作業(yè)績檔案。

第三十條 評估結果將作為面試考官資格期滿考核認定的重要依據,考核工作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己私Y果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繼續(xù)擔任面試考官。

第三十一條 面試考官在面試工作中應自覺遵守《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認真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對違反工作紀律的面試考官,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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