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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法律(第33-37章)
1、根據(jù)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區(qū)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它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等。從物權是從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屬于從物權。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的所有權而存在,屬于從物權。
2、物權和債權相比,其自身的法律特征有:①物權是絕對權,又稱“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又稱“對人權”。②物權屬于支配權。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債權是請求權,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guī)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③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④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⑤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yōu)先效力;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不具有對內優(yōu)先的效力。
3、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務清償?shù)哪康?,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的特征有:①價值權性;②法定性;③從屬性;④不可分性;⑤物上代位性。
4、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實質在于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tài)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擔保物因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
5、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①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得喪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chuàng)設;②一物一權原則,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③物權公示原則,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xiàn)方式的原則。。
6、《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業(yè)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以及管理規(guī)約,將住宅改變?yōu)榻?jīng)營性用房。業(yè)主將住宅改變?yōu)榻?jīng)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guī)以及管理規(guī)約外,應當經(jīng)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
7、轉移登記與變更登記的區(qū)別主要有:①登記前后權利主體的變動情形不一樣。轉移登記前后的權利主體不一致,而變更登記前后的權利主體一致,只是權利主體形式(如權利人姓名、名稱等)發(fā)生了變化,或者是權利客體形式(如房地產名稱、用途、面積等)發(fā)生了變化,但變更登記前后的權利人是同一人。這是兩者之間最本質的區(qū)別。②轉移登記是一種不動產權利轉讓行為,即原權利人將其擁有的不動產物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而變更登記不是權利轉讓行為,不動產權利人并未將權利轉移給他人。③是否繳稅不同。轉移登記屬交易行為,一般應依法繳納相關契稅、所得稅等稅款,而變更登記不屬交易行為,故不需繳納稅款
8、所有權的絕對消滅,是指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如標的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原物權的終止。由于物本身的滅失,使原來建立在這一權利客體上的物權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徹底消滅。
9、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物權法》規(guī)定,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害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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