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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違法發(fā)包
某商品住宅項目總建筑面積9.355468萬平方米,總投資15157.59萬元。建設單位為A開發(fā)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為B公司,雙方于2014年7月15日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
2014年10月28日,建設單位將包含在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鋁合金窗工程直接發(fā)包給C裝飾公司(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二級),合同價款為約740萬元。案發(fā)時鋁合金窗已經安裝完成。
查處情況:
A公司擅自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的鋁合金窗工程,直接發(fā)包給B公司以外的另一單位C公司,并與C公司簽訂鋁合金窗工程施工合同。
處理結果:
對A公司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的罰款人民幣叁萬柒仟元整(¥37000元)。
處理依據:
A公司的行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發(fā)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六)項關于“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fā)包”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關于“發(fā)包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關于“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的,責令改正,處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案例二:轉包
某商品住宅工程建筑面積31870平方米,由A開發(fā)公司開發(fā),施工總承包單位為B工程公司,項目經理甲,工程合同款2966萬元。因該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設計變更,B公司多次要求追加工程款,但A公司認為已超付,由此產生結算糾紛。
2014年9月17日,當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協(xié)調處理該工程的結算糾紛時發(fā)現(xiàn)B公司涉嫌將工程轉包給乙,隨即開始立案調查。此時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
查處情況:
B公司授權委托的項目經理甲承認,B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與乙簽訂了工程施工內部承包管理責任合同,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工程。
轉包當事人乙承認,交納履約保證金200萬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60萬元,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工程,建筑面積31870平方米,合同價款約2966萬元;乙承認與B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B公司沒有為乙繳納社會勞動保險;乙承認B公司把工人工資款和材料款等轉到乙個人賬戶后,再由乙全部轉到工程項目部財務管理員丙的個人賬戶上,最后由丙支付工人工資和材料款。
處理結果:
對B公司轉包行為,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的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元整(¥148300元)。
處理依據:
B公司的行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發(fā)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項關于“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關于“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案例三
某市政道路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是A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是B工程總公司,工程合同款6737.89萬元,已完成工程量5617.89萬元。
2014年9月23日,當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檢查時發(fā)現(xiàn)B公司涉嫌將剩余工程量1120萬元轉包給C勞務公司,C公司又涉嫌轉包給自然人甲,隨即開始立案調查。此時已完成將近95%的工程量。
查處情況:
B公司授權委托的項目部副經理乙承認,甲為項目現(xiàn)場實際施工人;承認施工現(xiàn)場項目部組成人員與合同約定人員不一致。
C公司授權委托的總經理丁承認,C公司與B總公司簽訂了項目管理合作協(xié)議,約定C公司按結算總額的3%無條件向B公司上交利潤。
B公司書面復函承認與甲合作經營該項目,由甲提供履約保證金及項目啟動資金;甲負責提供所有的項目實施資金和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工資,負責項目實際施工,B公司收取總造價3%的管理費,除了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規(guī)費、稅費和管理費外,項目的其他收益歸甲所有。
處理結果:
對B公司,處以勞務分包協(xié)議工程量1120萬元的0.5%的罰款人民幣伍萬陸仟元整(¥56000元)。
對C公司,處以勞務分包協(xié)議工程量1120萬元的2%的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肆仟元整(¥224000元)。
處理依據:
B公司的行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發(fā)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項關于“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關于“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的規(guī)定。
C公司的行為超越了公司資質允許的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關于“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關于“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擔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案例四:出借資質
某商品住宅工程建筑面積96953平方米,由A開發(fā)公司開發(fā),施工總承包單位為B工程公司,施工合同價款為12768萬元。該工程于2015年6月5日開工。
當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上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轉來舉報人反映該工程涉嫌存在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轉辦材料后,隨即進行了調查。
查處情況:
B公司授權委托的第五分公司經理甲承認,乙于2015年春節(jié)后主動找上門,以交1.5%管理費的名義由乙承攬該工程,乙是實際施工人;B公司未與乙簽訂勞務合同,未幫其繳納社保。甲提供了內部承包合同、B公司轉賬給乙的憑證、乙支付有關設備材料的租賃采購費用的明細。
處理結果:
當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B公司改正出借資質行為,并處以已完工的工程合同價款3078萬的2%的罰款人民幣陸拾壹萬伍仟陸佰元整(¥615600元)。
處理依據:
B公司的行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發(fā)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一)項關于“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和第(七)項關于“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fā)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關于“建筑施工企業(yè)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關于“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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