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考試考什么,真題表達的最清楚。適當的做真題有助于考生提高解題速度,把握做題時間,掌握法考應試技巧。為幫助大家備考,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了歷年法考真題,一起來練習下吧。
希賽網為大家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四第三部分。
六、(本題20分)
案情:趙文、趙武、趙軍系親兄弟,其父趙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個元代青花瓷盤外,沒有其他遺產。該青花瓷盤在趙軍手中,趙文、趙武要求將該瓷盤變賣,變賣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趙軍不同意。2013年3月,趙文、趙武到某省甲縣法院(趙軍居住地和該瓷盤所在地)起訴趙軍,要求分割父親趙祖斌的遺產。經甲縣法院調解,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調解協議:趙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盤歸趙軍所有,趙軍分別向趙文、趙武支付人民幣20萬元。該款項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萬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萬元。
但至2013年10月,趙軍未向趙文、趙武支付上述款項。趙文、趙武于2013年10月向甲縣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經法院調查,趙軍可供執(zhí)行的款項有其在銀行的存款10萬元,可供執(zhí)行的其他財產折價為8萬元,另外趙軍手中還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壺,市場價值大約5萬元。趙軍聲稱其父親留下的那個元代青花瓷盤被賣了,所得款項50萬元做生意虧掉了。法院全力調查也未發(fā)現趙軍還有其他的款項和財產。法院將趙軍的上述款項凍結,扣押了趙軍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和趙軍手中的那把紫砂壺。
2013年11月,趙文、趙武與趙軍擬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2013年12月30日之前,趙軍將其在銀行的存款10萬元支付給趙文,將可供執(zhí)行財產折價8萬元與價值5萬元的紫砂壺交付給趙武。趙軍欠趙文、趙武的剩余債務予以免除。
此時,出現了以下情況:①趙軍的朋友李有福向甲縣法院報告,聲稱趙軍手中的那把紫砂壺是自己借給趙軍的,紫砂壺的所有權是自己的。②趙祖斌的朋友張益友向甲縣法院聲稱,趙祖斌留下的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是他讓趙祖斌保存的,所有權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趙祖斌已經去世以及趙文、趙武與趙軍進行訴訟的事。③趙軍的同事錢進軍向甲縣法院聲稱,趙軍欠其5萬元。同時,錢進軍還向法院出示了公證機構制作的債權文書執(zhí)行證書,該債權文書所記載的錢進軍對趙軍享有的債權是5萬元,債權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問題:
1.在不考慮李有福、張益友、錢進軍提出的問題的情況下,如果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了執(zhí)行和解協議,將產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協議履行的情況作出假設)
2.根據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對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壺主張權利,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關方式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現的后果作出假設)
3.根據案情,張益友如果要對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所涉及的權益主張權利,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該方式時,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4.根據案情,錢進軍如果要對趙軍主張5萬元債權,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如果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了執(zhí)行和解協議,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協議達成后,執(zhí)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執(zhí)行和解履行期內趙軍履行了和解協議,執(zhí)行程序終結,調解書視為執(zhí)行完畢;3)如果在執(zhí)行期屆滿后,趙軍沒有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議,趙文、趙武可以申請恢復執(zhí)行,執(zhí)行將以調解書作為根據,執(zhí)行和解協議失效。如果趙軍履行了執(zhí)行和解協議的一部分,執(zhí)行時應當對該部分予以扣除
2.李有福如果要對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壺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zhí)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對執(zhí)行標的的異議。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向甲縣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駁回了李有福的執(zhí)行標的異議,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是:1)起訴的時間應當在收到執(zhí)行法院對執(zhí)行標的異議作出駁回裁定后15日內;2)管轄法院為執(zhí)行法院,即甲縣法院;3)李有福作為原告,趙文、趙武作為被告,如果趙軍反對李有福的主張,趙軍也作為共同被告。
3.張益友如果要對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所涉及的權益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zhí)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張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是:1)張益友作為原告,趙文、趙武、趙軍作為被告;2)向作出調解書的法院即甲縣法院提出訴訟;3)應當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個月內提出。
4.錢進軍如果要對其對趙軍所享有的那5萬元債權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zhí)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因為其條件符合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參與分配的條件包括:第一,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本案中趙軍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有的債務。第二,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非法人,本案中趙軍為自然人。第三,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本案中有三個申請人對趙軍享有債權。第四,申請人必須取得生效的執(zhí)行根據,本案中錢進軍有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作為執(zhí)行根據。第五,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于金錢債權,本案中錢進軍對趙軍享有的就是金錢債權。第六,參與分配必須發(fā)生在執(zhí)行程序開始后,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之前,本案情形與此相符。
七、(本題26分)
材料一(案情):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業(yè)原野公司股東王某和張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資擴股變更登記的申請,將注冊資本由200萬元變更為800萬元。工商局根據王某、張某提交的驗資報告等材料辦理了變更登記。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發(fā)出10號公函稱,王某與張某涉嫌虛報注冊資本被采取強制措施,建議工商局吊銷原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局經調查發(fā)現驗資報告有涂改變造嫌疑,向公司發(fā)出處罰告知書,擬吊銷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王某、張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補足了600萬元現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證明材料。工商局根據此情形作出責令改正、繳納罰款的20號處罰決定。公安局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召開協調會,形成3號會議紀要,認為原野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情節(jié)嚴重,而工商局處罰過輕,要求工商局撤銷原處罰決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銷原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25號處罰決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對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訂,主要體現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二是取消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三是取消貨幣出資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公司的認繳出資額、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根據上述立法精神批準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從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嚴格市場主體監(jiān)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進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和配套監(jiān)管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
問題:
1.材料一中,王某、張某是否構成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對在工商局作出20號處罰決定前補足注冊資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銷原處罰決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號處罰決定應當履行什么程序?
4.結合材料一和材料二,運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闡述我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設方面的主要意義。
答題要求:
1.無本人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3.請按提問順序逐一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600字。
【參考答案】
1.王某、張某構成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在工商局作出20號處罰決定前補足注冊資金的行為,屬于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為。
2.市政府不能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銷原處罰決定。
3.工商局作出吊銷原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25號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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