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卷四答案及解析(1)

法考 責任編輯:希賽網 2021-07-07

摘要:司法考試考什么,真題表達的最清楚。適當的做真題有助于考生提高解題速度,把握做題時間,掌握法考應試技巧。為幫助大家備考,希賽網法考頻道為大家整理了歷年法考真題,一起來練習下吧。

希賽網為大家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答案及解析,以下為卷四第一部分。

一、(本題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講話時指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切實保障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憲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發(fā)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據新華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電)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出席工作會議發(fā)表重要講話時強調,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標。政法機關和廣大干警要把人民群眾的事當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改起,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決遏制嚴重刑事犯罪高發(fā)態(tài)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據新華社北京2014年1月8日電)

問題:

根據以上材料,結合執(zhí)法為民理念的基本涵義,談談你對構建和完善人民群眾權利保護體系的理解。

答題要求:

1.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3.總字數不得少于400字。

【參考答案(要點)】

1.執(zhí)法為民的基本涵義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等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都必須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fā)點,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與愿望,體現廣大人民的情感與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為人民群眾有效地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和社會管理,自主地從事各種正當的經濟、社會、文化活動,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狀態(tài)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護。

2.從材料可以看出,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各項權利既是執(zhí)法為民理念的應有之義,又是具體的踐行方式。社會主義法治根據廣大人民的實際需求和我國的現實條件,從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需求出發(fā),完整地構建了以社會成員為主體、以人民利益為核心的權利保護體系,使執(zhí)法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體現。

3.依據執(zhí)法為民的理念要求,我國當前應不斷完善人民群眾權利保護體系。具體應做到以下幾方面:①保障和維護人民民主權利,堅決打擊和制裁各種危害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行為,同時引導人民群眾規(guī)范有序地參與和社會的管理,理性表達利益訴求。②保障和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權利救濟手段。③保障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④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為社會成員的均衡發(fā)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榮進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本題22分)

案情:國有化工廠車間主任甲與副廠長乙(均為工作人員)共謀,在車間的某貴重零件仍能使用時,利用職務之便,制造該零件報廢、需向五金廠(非國有企業(yè))購買的假象(該零件價格26萬元),以便非法占有貨款。甲將實情告知五金廠負責人丙,囑丙接到訂單后,只向化工廠寄出供貨單、發(fā)票而不需要實際供貨,等五金廠收到化工廠的貨款后,丙再將26萬元貨款匯至乙的個人賬戶。

丙為使五金廠能長期向化工廠供貨,便提前將五金廠的26萬元現金匯至乙的個人賬戶。乙隨即讓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銀行取出26萬元現金,并讓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3天后,化工廠會計準備按照乙的指示將26萬元匯給五金廠時,因有人舉報而未匯出。甲、乙見事情敗露,主動向檢察院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將26萬元上交檢察院。

此外,甲還向檢察院揭發(fā)乙的其他犯罪事實:乙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戊為了使乙長期關照原料公司,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已分給紅利58萬元,每次分紅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領取現金。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犯罪形態(tài)、共同犯罪、數罪并罰與法定量刑情節(jié)),須答出相應理由。

【參考答案】

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污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成貪污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污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污行為只能認定為貪污未遂。甲乙犯貪污罪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fā)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受賄罪。對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上述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污行為,所以,丙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行賄,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干股知情,并領取賄賂款,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

三、(本題22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區(qū)人,自幼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而輟學在社會上流浪,由于生活無著落便經常偷拿東西。2014年3月,段某竄至丁區(qū)一小區(qū)內行竊時被事主發(fā)現,遂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將事主刺成重傷奪路逃走。此案丁區(qū)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到丁區(qū)法院,被害人的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丁區(qū)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年,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人民幣。段某以定性不準、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甲市中級法院二審中發(fā)現段某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決定發(fā)回丁區(qū)法院重新審理。

丁區(qū)法院對段某依法進行了精神病鑒定,結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便由審判員張某一人不公開審理,檢察員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別發(fā)表意見。庭審后,法庭作出對段某予以強制醫(yī)療的決定。

問題:

1.結合本案,簡答強制醫(y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

2.如中級法院直接對段某作出強制醫(yī)療決定,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

3.發(fā)回重審后,丁區(qū)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4.發(fā)回重審后,丁區(qū)法院在作出強制醫(yī)療決定時應當如何處理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

【參考答案】

1.(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2)經法定程序鑒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3)有繼續(xù)危害社會的可能。

2.《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一審程序被強制醫(y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y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沒有明確二審程序是否可以申請復議。從理論上講,二審是終審程序,當事人不能再上訴,只能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但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規(guī)定,只有法院的判決、裁定才可以申訴,不包括決定。因此,如果中級法院的強制醫(yī)療決定不允許復議,必將剝奪當事人的救濟權。故刑訴法287條規(guī)定的被決定強制醫(y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yī)療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一審也包括二審,使得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丁區(qū)法院有下列違法行為:(1)審理強制醫(yī)療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搶劫罪不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3)審理強制醫(yī)療案件,應當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法定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較高法院司法解釋160條關于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精神,丁區(qū)法院應當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判決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負刑事責任,并在判決中就附帶的民事賠償一并處理,同時做出對被告人段某強制醫(yī)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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