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人員,應當如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并到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辦理申請和信息核驗:
(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需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原件,臺灣居民需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原件;
(二)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或者學歷學位證明書原件;
(三)屬于享受放寬政策的,應當提交戶口簿原件;
(四)司法行政機關依據(jù)審核規(guī)定要求出示的其它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證件原件由受理機關核驗并復印或者掃描后退回,留存復印件或者掃描件歸檔。
設區(qū)的市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法律職業(yè)資格申請受理單》。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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