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必背知識點:合同詐騙罪行為方式

法考 責任編輯:徐艷婷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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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刑法》重點:合同詐騙罪

(一)定義

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觀方面:五種具體行為方式:

A.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B.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履行合同,從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C.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D.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

E.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2.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

3.主觀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司法認定

1、合同性質:“合同”可以是書面合同或者口頭合同,但宜限于經濟合同。

2、罪與非罪的界限:

(1)與合同糾紛的區(qū)分

其一.行為人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其二.行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其三.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其四.行為人在違約后是否愿意承擔責任;

其五.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結合起來加以考察。

(2)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qū)分

其一,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行為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其二,性質不同——合同詐騙罪是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屬于公法范疇,受刑法調整;而合同欺詐行為是一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行為,屬于私法范疇,受民法、合同法調整。

3.連環(huán)合同詐騙數額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計算方式:其一,按“拆騙”總額計算。其二,按實際“拆騙”額計算。其三,按實際的直接損失額計算。相對而言,第三種方法比較可取,它較為準確的反映了連環(huán)合同詐騙行為的客觀危害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認定連環(huán)合同詐騙數額,應注意將被告人案發(fā)前已經退回的財產數額予以扣除,既考慮“騙”又考慮“還”。至于“拆騙”次數和“拆騙”總額,能夠反映詐騙活動規(guī)模大小和詐騙活動社會危害性程度,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4.合同詐騙罪中保證人的責任的認定

(1)擔保人明知他人利用合同行騙,仍為之擔保,構成共犯;

(2)擔保人不知道的,不構成共犯。

5.罪數形態(tài):

(1)牽連犯問題。在合同詐騙罪的實施過程中,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等行為,從一重處斷。

(2)法條競合問題。

其一,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包容競合,以特別的犯罪處罰。

其二,與票據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交叉競合,從一重處罰。

(3)行為人與他人簽定合同,收到他人貨款后,提供偽劣商品的,一般應定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不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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