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2-14

摘要:《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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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原因,一方獲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受有損失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之債,是指受益人(即債務人)負返還所受利益之義務。《民法總則》第122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p>

不當得利是債的法定發(fā)生原因之一,無需當事人約定,受益人的義務直接根據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不當得利制度旨在矯正無法律上原因的財產變動,即去除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利益。亦即,本制度以得利人返還其所受利益為目的,非以相對人所受損害之填補為目的,故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這也是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重要區(qū)別。

不當得利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盡管造成這一事實的原因包括事件,也包括行為,但此類債的直接根據應視為不當得利這一客觀事實,只要存在這一事實,不論當事人意志如何,均產生法定之債。

【例】甲乙魚塘相鄰,一日下暴雨,魚塘水位上漲,甲魚塘之魚躍入乙之魚塘。

【例】甲乙鄰居,住在一個筒子樓里共用一個廚房,放學回家的乙的孩子(小學生)吃了甲的面包若干片。

一般認為,不當得利之債構成要件包括: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有損失、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一)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此處限于財產利益,非財產性利益不屬于不當得利制度調整范圍。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財產的消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當事人財產總額的增加,即財產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如所有權、他物權、知識產權及債權的取得,因附合使所有權范圍擴張,抵押權順序上升,財產上的抵押權消滅,因財產的占有而獲得利益,債務人債務的消滅等。

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沒有支出,本應負擔的債務后來不再負擔或少負擔,本應設定的權利限制沒有限制。

(二)他方受有損失

他方受有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

既可以是現(xiàn)有財產的減少(直接損失),也可以是財產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的喪失)??傻美媸侵冈谡G闆r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必須得到的利益。

雖一方獲得利益,但他方無損失的,不構成不當得利。如拾得他人廢棄之物,如大型商場周圍的居民因商場的興建而房屋價值劇增。如甲后院有一顆大榕樹,乙經常爬登上去看丙球場舉辦的中超足球聯(lián)賽。此種“反射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通說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只要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其不當利益的獲得,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一般情況下,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是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的,但在某些情況下,盡管由兩個原因事實引起獲利和受損,特別是有第三人行為的介入,如果該財產價值的移轉,依社會觀念認為不當時,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認定存在因果關系。但該說又有濫用公平理念,影響法律適用穩(wěn)定性之嫌疑。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

【例】甲雇請乙為其清除垃圾,甲所受之利益為乙給付的勞務,而所給付的勞務即為乙的損失。再如甲出租墻壁給乙懸掛廣告,乙所受的利益為甲的給付,即墻壁的使用,而甲的損失也正是墻壁的使用。受益與損失之間均因直接交付關系而發(fā)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例】甲拾得乙的財物而贈與丙,雖乙的受損與丙的受益非出于同一原因,但乙亦可主張丙構成不當得利。此時,乙仍是所有權人,乙可以依據返還原物之物權請求權要求丙進行返還。同時,丙之受益為對財物的占有,乙之損失亦為對財物的占有,雖然丙之受益源自甲的交付,乙之損失源自財物之遺失,但依據社會觀念認為有牽連關系,則具有因果關系,應當認定構成占有之不當得利,丙應當將其對財物的占有返還給乙。

【例】甲入室盜得乙一幅名畫,甲把畫賣給丙,丙的受益是基于買賣關系,乙受到損失是基于甲的盜竊行為所致。雖然受益與受損并非出于同一原因,但一方受益是建立在他方受到損失上,故依社會觀念應認為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同時,乙之所有權仍在,也可以向丙主張返還原物之物權請求權。

【例】甲騙取乙的金錢,向丙購買一輛汽車,后發(fā)現(xiàn)甲、丙之間買賣合同無效?;诮疱X之特殊屬性,甲將金錢騙取到手即取得金錢之所有權,甲、丙之間合同無效,將產生兩者之間的返還問題,但此時丙獲得的金錢的不當得利導致的是甲的損失,和甲之間成立不當得利,乙和丙之間不成立不當得利。

【例】乙向甲購買水泥,用以修繕丙的房屋,后發(fā)現(xiàn)甲、乙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此時丙獲得利益,甲受有損失,但并不能認為丙獲得利益與甲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因為給付關系是存在于甲、乙之間,甲并未對丙為給付,故甲之受損并非丙受利益所導致。同理,乙承租丙的房屋,找甲修繕房屋,給付關系存在于甲乙之間,甲并未對丙為給付,如果甲乙之間承攬契約無效或不成立或乙無力支付修理款項,甲對丙無不當得利請求權。

【典型真題】

甲將某物出售于乙,乙轉售于丙,甲應乙的要求,將該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2012-03-20,單)

A.如僅甲、乙間買賣合同無效,則甲有權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B.如僅乙、丙間買賣合同無效,則乙有權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如甲、乙間以及乙、丙間買賣合同均無效,甲無權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如甲、乙間以及乙、丙間買賣合同均無效,甲有權向乙、乙有權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答案:C。

(四)沒有法律上原因

沒有法律上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例】添附中,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有合法根據的,但其取得該項利益卻無合法根據,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其所得之利益。

(五)不當得利的除外情形

1.因道德上義務而給付。如養(yǎng)子女對生父母的贍養(yǎng),為感謝婚姻介紹人而支付的報酬,親朋好友之間的人情往來等。

2.履行未到期債務。債務未到清償期,債務人本無清償義務,但若其主動提前清償而債權人接收該清償,即使債務人因此失去利益,債權人取得利益,債務人也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3.明知無交付義務而交付。若對方接受,交付方不得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這種情況,一般被視作贈與。注意:區(qū)別于非債清償,非債清償屬于不知無義務而給付,可構成不當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給付。一般認為,交付財產一方不能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得利一方也不能取得該利益,該財產應繳歸。但是,如果不法原因僅存在于受領一方的,受害人仍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支付給綁匪的贖金。

【例】故意實施損害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行為、支付賭債、賄賂腐敗官員而給付名貴文物、支付嫖資等,應追繳其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所有。

5.強迫得利。是指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領人受有利益,違反其意思,不符合受領人的計劃與安排。

【例】甲擅自將油漆涂于乙的圍墻,而乙計劃將圍墻拆除。此時,應按照受領人的經濟計劃來認定其整體財產是否增加,從而決定應返還的價額。如果所受利益為零,則不必返還。如油漆他人即將拆除的圍墻,受益人所受利益為零,自無須返還。

【例】王先生駕車前往某酒店就餐,將轎車停在酒店停車場內。飯后駕車離去時,停車場工作人員稱:“已經給你洗了車,請付洗車費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讓你們幫我洗車”,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這里給付人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任意為給付,不發(fā)生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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