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債務》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1-31

摘要:《債務》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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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是指在債的關系中,一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應當向另一方為一定給付。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債務是應為一定給付的義務。責任為此義務的財產(chǎn)的擔保,即因?qū)αx務的違反所產(chǎn)生的法律上的強制。雖然傳統(tǒng)理論將債務與責任合稱債務,實際上兩者存在差別。

(一)給付義務、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1.給付義務

(1)主給付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指依債的關系的產(chǎn)生而發(fā)生,并決定債的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債務人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例】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zhuǎn)移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支付價金及受領標的物的義務;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承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在不當?shù)美?,受益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利益的義務;等等。

(2)從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是指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及契約的解釋規(guī)則而產(chǎn)生的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不具有獨立意義,具有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確保債權人的主給付利益能夠獲得滿足。

從給付義務不能決定債的關系的類型,但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若債務人不履行從給付義務,從而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債權人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例】受托人應將受托事務的進展情況向委托人報告的義務;甲企業(yè)收購乙企業(yè)的合同中規(guī)定乙企業(yè)提供其在全省的經(jīng)銷商名單的義務;名馬的出賣人交付馬的血統(tǒng)證明文件的義務。

2.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在債的關系的發(fā)展過程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負有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照顧、告知等義務。附隨義務有兩個功能:一是輔助實現(xiàn)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如陶瓷古董出賣人應當妥善包裝以方便買受人攜帶或運輸;二是保護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上的固有利益,如油漆工人應注意不要污損定作人的地毯。有時兩種功能兼?zhèn)?,如燃氣灶的出賣人應當告知買受人使用中的注意事項,既是為了滿足買受人的給付利益,也是為了保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不因不當使用而受損害。

違反附隨義務,債權人不能通過訴訟予以強制執(zhí)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3.不真正義務

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該義務,而且違反不真正義務也不會導致相對人獲得損害賠償,僅僅是使違反義務人承受某種權利減損或者不利益而已?!逗贤ā返?1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例】摩托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因車禍而受重傷,被害人(駕駛人)因違反對自己利益的照顧義務(不真正義務),存在所謂對自己的過失,被害人須承受加害人減少賠償額的不利益。甲明知乙無駕照而搭乘其車郊游,乙駕車違規(guī)超速,發(fā)生車禍,致甲受傷,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但甲違反不真正義務,乙得主張減少賠償額。

(二)先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

1.先合同義務

當事人在為締結合同而接觸、準備或磋商過程中,亦會發(fā)生說明、告知、保密、保護等義務,學說上稱為先合同義務。違反先合同義務,產(chǎn)生締約上過失責任。

2.后合同義務

合同關系消滅后,當事人并非立刻形同陌路,仍然負有某些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xié)助相對人終了善后事宜?!逗贤ā?2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違反此義務,與違反一般合同義務相同,產(chǎn)生債務不履行責任;有時也會產(chǎn)生違約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三)原給付義務與次生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

原給付義務,是指基于特定的債的關系而第一次發(fā)生的義務。如前述的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

2.次生給付義務

次生給付義務,是指在原給付義務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而演變產(chǎn)生的義務。

一種情形是原給付義務的履行不能、履行遲延或不完全履行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實質(zhì)是因違反義務而產(chǎn)生法律責任。有時,這種賠償責任可以完全替代原給付義務,如當事人違約后,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有時,這種賠償責任可以與原給付義務并存,如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另一種情形是合同解除后的恢復合同訂立前狀態(tài)的義務(實質(zhì)是廣義上的恢復原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四)自然債務

自然債務與“不完全債權”有密切聯(lián)系,又稱“不完全債務”,是指不得強制執(zhí)行的債務,即有債務而無責任。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債務、因賭博所生之債務、基于道德上義務之債務,等等。罹于訴訟時效的債務,債務人得提出時效經(jīng)過之抗辯,從而拒絕履行債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強制。但若債務人已經(jīng)履行的,其履行有效,不得請求返還,因債務客觀存在。此外,還有無債務而有責任之情形,如保證人和抵押人等,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典型真題】

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訂購了一輛小型客用汽車。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當?shù)卣呷〉帽臼行】蛙嚫轮笜?,有效期?017年2月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約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該小客車,但未同時交付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合格證等有關單證資料,致使玄武公司無法辦理車輛所有權登記和牌照。關于上述購車行為,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17-03-57,多)

A.玄武公司已取得該小客車的所有權

B.玄武公司有權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關單證資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絕交付有關單證資料,玄武公司可主張購車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關單證資料,屬于從給付義務的違反,玄武公司可主張違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合同解除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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