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抵押權的效力》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2-08

摘要:《抵押權的效力》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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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抵押權標的物的范圍

抵押物本身當然為抵押權的效力所及,有時候還會涉及到以下問題:

1.從物。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2.從權利。如抵押權的標的為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水流利用權、鄰地通行權等均為從權利。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抵押權的效力可及于從權利。

3.添附物。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4.孳息。在抵押設定后,抵押人仍然享有收益權,孳息收取權也仍歸抵押人,孳息不能為抵押權的效力所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chǎn)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chǎn)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償還主債權的利息,然后是償還主債權。

注意:抵押權人一定要通知負有交付法定孳息的義務人,通知后義務人應向抵押權人交付孳息,否則義務人不受其約束。

5.抵押物的代位物。這是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的體現(xiàn)。

6.新增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chǎn)。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二)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1.對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

2.對抵押物的轉讓權。抵押人仍然享有對抵押物的所有權,仍然享有對抵押物的最終處分權,只是此種處分權受到了限制。抵押期間,抵押人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chǎn),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此時,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合同仍然有效,只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不能發(fā)生移轉。但是,如果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債務人不得提出異議,抵押權人也不得拒絕,這被稱為受讓人的“滌除權”。

3.設定重復抵押的權利。即在同一財產(chǎn)上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分別設定抵押權?!段餀喾ā吩试S抵押人重復抵押。

4.對抵押財產(chǎn)的出租權。無論是在抵押前還是抵押后,抵押人都有權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使用。

(1)先租后押。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chǎn)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人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nèi)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2)先押后租。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chǎn)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chǎn)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chǎn)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5.孳息收取權。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仍歸抵押人,且抵押人仍繼續(xù)占有抵押物,因此孳息收取權應由抵押人享有。但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孳息收取權即歸抵押權人行使。

抵押人的主要義務是妥善保管抵押物,并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和價值減少。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shù)膿?。?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符合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且轉讓所獲得的價款應當用來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予以提存。

【典型真題】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為張某設定了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同年3月1日,王某將該房屋無償租給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還清的收據(jù)。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設有抵押后,與王某修訂租賃合同,把起租日改為2013年1月1日。張某實現(xiàn)抵押權時,要求李某搬離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4-03-57,多)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債消滅

B.李某的租賃權可對抗張某的抵押權

C.王某、李某修訂租賃合同行為無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張違約責任

甲以某商鋪作抵押向乙銀行借款,抵押權已登記,借款到期后甲未償還。甲提前得知乙銀行將起訴自己,在乙銀行起訴前將該商鋪出租給不知情的丙,預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經(jīng)乙銀行請求,該商鋪被法院委托拍賣,由丁競買取得。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03-08,單)

A.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

B.丁有權請求丙騰退商鋪,丙有權要求丁退還剩余租金

C.丁有權請求丙騰退商鋪,丙無權要求丁退還剩余租金

D.丙有權要求丁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

答案:ACD。

答案:C。

(三)抵押權人的權利

1.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抵押權人雖未實際占有抵押物,但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仍有支配權。抵押物受到第三人侵害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抵押物受到第三人侵奪時,抵押權人依法可行使物權請求權。

2.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權利。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chǎn)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未經(jīng)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chǎn),包括出賣、贈與、互易、出資等。

3.抵押財產(chǎn)價值保全權

(1)請求停止實施減少抵押物價值的行為。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該行為可以是抵押人的積極行為致使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如拆除抵押的房屋,也可以是消極不作為導致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如對抵押的危險房屋不做修繕、將抵押財產(chǎn)置于室外不加保護,等等。但非因抵押人的行為導致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如因抵押權人的不當干預,或因市場價值波動,或因技術更新?lián)Q代等導致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則不屬于抵押人的行為。

(2)抵押物價值恢復請求權和增加擔保請求權。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注意:抵押財產(chǎn)價值減少應是由抵押人的行為造成的,抵押權人才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價值。如果非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如地震等自然災害、失火、被竊等,則只能按照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來解決,如果有相應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的,則抵押權人可以就其優(yōu)先受償。當然,殘存的抵押物仍應作為債權之擔保。這里的“增加擔保”,可以是人的擔保,也可以是物的擔保,只要與抵押財產(chǎn)減少的價值相當即可。

(3)請求提前清償債務的權利。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chǎn)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即通過剝奪債務人的期限利益來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也被稱為“加速到期”制度。

4.抵押權處分權。只要不損害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抵押權人都可以依法處分其權利。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抵押權的順位,也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商變更抵押權的內(nèi)容。抵押權人轉讓其主債權時,抵押權一并轉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扣押后的孳息收取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chǎn)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chǎn)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償還主債權利息,再次償還主債權。

6.優(yōu)先受償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在抵押物被查封、被執(zhí)行時,抵押權優(yōu)先于執(zhí)行的債權受償。如果債務人被宣告破產(chǎn),抵押財產(chǎn)不列入破產(chǎn)財產(chǎn),抵押權優(yōu)先于一般債權。

【典型真題】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銀行抵押借款,辦理了抵押登記。丙因甲欠錢不還,強行進入該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無力償還債務。該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難以拍賣,甲怠于行使對丙的返還請求權。乙銀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權利?(2012-03-57,多)

A.請求甲行使對丙的返還請求權,防止抵押財產(chǎn)價值的減少

B.請求甲將對丙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對丙的返還請求權

D.可以依據(jù)抵押權直接對丙行使返還請求權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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