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善意取得的效力》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2-05

摘要:《善意取得的效力》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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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讓人原始取得物權

以所有權為例,原所有人所有權消滅,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性質為原始取得,即受讓人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取得相應的物權,并非基于無權處分人之意思或原權利人之意思而取得。

(二)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

《物權法》第108條規(guī)定:“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首先,適用范圍僅限于動產。不動產權利多需要經過登記進行公示,所以受讓人在受讓時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不動產上的權利負擔,其應承受此種負擔;若受讓人未進行查閱,則應承擔未查閱之風險。其次,善意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動產上存在其他權利的,其雖可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其也應當承擔該動產上的其他權利負擔。換言之,動產受讓人對讓與權利的欠缺為善意,雖能善意取得所有權,但是否能取得無負擔的所有權,則取決于受讓人對第三人權利存在是否為善意。

(三)原權利人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救濟

法律對原權利人提供了債權上的救濟,即權利人可以要求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或返還不當得利。若出讓人的無權處分侵害了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原所有人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若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存在租賃、保管等合同關系,讓與人就構成履行不能,原權利人可以要求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此時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原所有人只能擇一行使。若讓與人有償處分標的物,所獲利益應依不當得利的規(guī)定返還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得利仍不足以補償原所有人的損失,則原所有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請求讓與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部分。

【典型真題】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機一部,用畢甲將相機帶回家。丁到甲家見此相機,執(zhí)意要以3000元買下,甲見此價高于市價,便隱瞞實情表示同意并將相機交付與丁。不久,丁因手頭拮據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該相機。乙見此相機眼熟,便向丁詢問,丁如實相告,乙遂將之買下。此時,誰擁有該相機的所有權?(2008川延-03-12,單)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丁因符合善意取得只規(guī)定而取得相機所有權,此時乙對相機的所有權消滅。丁將相機賣給乙,屬于有權處分,乙繼受取得該相機所有權。故B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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