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物權變動概述》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2-02

摘要:《物權變動概述》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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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變動的概念

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是對物權由產生到消亡的動態(tài)描述。

1.物權的取得

包括物權的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直接依據法律規(guī)定初次取得物權的方式。如因先占、生產、收取孳息、接收無主財產、沒收財產、添附、善意取得制度等方式取得物權。

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取得的物權,包括創(chuàng)設和移轉兩種形式。創(chuàng)設取得,是指物權人在物上為他人設立他物權。如所有權人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移轉取得,是指物權人將自己的物權移轉給他人。如因買賣、借貸、互易、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物權。

2.物權的變更

是指物權的客體、內容的改變??腕w的變更是指標的物所發(fā)生的變化,如所有權的客體因附合而有所增加;內容的變更是指物權的范圍、方式等方面的變化,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延長、縮短等。

3.物權的轉讓

是指物權的權利主體的更替,即物權由原權利人移轉于他人,前者喪失該物權而后者取得取得該物權。其實質為物權的移轉取得。

4.物權的消滅

是指某一物權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不復存在,從權利主體的角度說,即為物權的喪失。包括絕對的消滅和相對的消滅。絕對的消滅是指物權本身不復存在,如所有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他物權因存續(xù)期間屆滿而消滅。相對的消滅是指原主體喪失某一物權而由其他權利主體取得,實質是物權的移轉取得。如因買賣行為,出賣人喪失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由買受人取得。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該法律事實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

(三)物債區(qū)分原則

雖然我國通說并未完全接受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但已經接受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概念。即使認為我國立法不承認處分行為,也應該承認我們是區(qū)分債權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結果的。

負擔行為是指發(fā)生債法上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行為,又稱債權行為,一般體現為合同或者單獨行為。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fā)生得喪變更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前者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所有權的拋棄,后者包括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債務免除。負擔行為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處分行為則是導致權利發(fā)生直接變動。

區(qū)分原則即區(qū)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qū)分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區(qū)分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履行所導致的物權變動的效力,區(qū)分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是區(qū)分對世權與對人權的邏輯結果,物權行為無因性則是立法政策選擇,與邏輯無關。故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不代表不承認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qū)分原則。

區(qū)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意義:有效的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以負擔義務者有處分權為必要,有效的處分行為則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以我國現行立法規(guī)定的物權變動模式為例。有效債權行為和法定公示形式的結合導致物權變動。公式化表示為:有效債權行為+法定公示形式=物權變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以買賣合同導致所有權移轉為例,其物權變動公式化表示為:有效買賣合同+登記或交付=所有權移轉。據此:

1.登記或交付是否完成,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即使登記或交付沒有完成,買賣合同也可以有效,即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債權的效力,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即在物權沒有發(fā)生變動的情況下,債權行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

2.登記或交付不完成,不發(fā)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必須同時具備有效買賣合同和完成登記或交付兩個要件,才能發(fā)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合同無效,不發(fā)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債權合同無效時,即使已經完成了登記或交付,也不發(fā)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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