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附條件與附期限法律行為》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1-22

摘要:《附條件與附期限法律行為》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法考頻道為你精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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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法律行為

1.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含義。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作為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jù)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如基于公序良俗的身份行為、基于法秩序穩(wěn)定的形成權的行使、基于交易安全的票據(jù)的保證和承兌,以及繼承或受遺贈的接受或放棄等不得附條件。此類行為若附條件,則有的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如票據(jù)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有的僅條件無效,如票據(jù)的保證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視為沒有附條件。

2.條件的含義與要求。條件是當事人以附款的形式約定的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終止的將來、客觀、不確定的事實。條件的要求如下:

(1)條件應當是尚未發(fā)生的事實,具有未來性。已經發(fā)生的事實作為停止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作為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生效。

(2)條件應當是在約定時不確定的事實,具有或然性。如果必然發(fā)生,則屬于附期限法律行為,如約定以某個人的死亡為條件,則應當解釋為當事人所附為期限;但如果約定以某個人在某特定時間內死亡或不死亡,則可以成為條件。如果必然不發(fā)生,其作為停止條件的,則法律行為不生效;作為解除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如甲、乙約定,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兩萬元錢給乙,該法律行為不生效。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具有意定性。若法律規(guī)定了某些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的要件,則屬于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

(4)條件應當是合法的事實,具有合法性。所附條件不法的,法律行為無效。如訂立以雇員懷孕為解除條件的勞動合同,則為無效。

(5)條件不得與法律行為主要內容相矛盾,否則法律行為無效。如甲、乙約定,如果甲將房屋賣給丙,則租給乙。

3.條件的類型

(1)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停止條件,又稱生效條件、延緩條件,是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后法律行為才開始生效;解除條件,又稱失效條件,是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后法律行為的效力即告終止,原來的權利義務即解除。

【例】甲許諾在乙通過“法考”后贈送某禮物。屬附停止條件。

【例】甲、乙雙方簽訂有效期為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約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兒子于該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調回本市工作的話,該租賃合同即行解除。屬附解除條件。

(2)肯定條件與否定條件??隙l件,又稱積極條件,是指以發(fā)生某種客觀事實作為條件的內容;否定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是指以不發(fā)生某種客觀事實作為條件的內容。

(3)隨意條件、偶成條件與混合條件。

隨意條件,是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可決定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條件;純由一方當事人意思決定的條件,為純粹隨意條件;雖與一方當事人意思有關,但并非僅取決于該當事人之意思,尚需其他積極事實與之競合的,屬非純粹隨意條件。前者如:你如需要,我就贈你汽車一輛;后者如:你如上大學,我就贈你汽車一輛。

偶成條件,是指條件的成就與否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而取決于當事人以外的人的意思或自然事實。

【例】約定:今年豐收,則贈你500斤大米。

混合條件,是指條件的成就與否取決于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意思。如約定:你如與某人結婚,則贈你金錢兩萬。

4.條件成就與不成就的效力

條件成就: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起,發(fā)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起,喪失效力。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

條件不成就:停止條件不成就的,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解除條件不成就的,法律行為確定繼續(xù)有效下去。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則視為條件不成就。

5.條件成就與否未定中的效力

在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有希望在條件成就時取得權利的權利(希望權);在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有希望在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效,進而權利將復歸于原權利人的權利(復歸權)。

這種對將來權利或利益之期待,稱為期待權。法律對此予以保護。當事人可以依民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分、繼承或擔保。

當事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期間,不得侵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而可產生的利益,否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損害標的物之事實行為,對標的物進行處分之法律行為。當然,權利人均應在條件成就時始能主張賠償責任。

此外,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前享有任意撤銷權,此時權利人不得主張損害賠償,但若該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或具有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則權利人仍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典型真題】

劉某欠何某100萬元貨款屆期未還且劉某不知所蹤。劉某之子小劉為替父還債,與何某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租期,僅約定:“月租金1萬元,用租金抵貨款,如劉某出現(xiàn)并還清貨款,本合同終止,雙方再行結算?!毕铝心男┍硎鍪清e誤的?(2014-03-59,多)

A.小劉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B.何某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C.房屋租賃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

D.房屋租賃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ABD。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期限法律行為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效力產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如債的免除不得附期限,法定抵銷不得附期限,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期限。

期限與條件:條件能否成就是不確定的,期限為將來確定會發(fā)生之事實。

2.期限的要求

(1)期限應當是在將來確定發(fā)生的,具有未來性和確定性。

(2)期限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時,具有意定性。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不屬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是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產生或終止,并不限制法律行為的內容。

3.期限的種類

(1)始期和終期。始期,又稱生效期限,所附期限屆至,法律行為發(fā)生效力;終期,又稱失效期限,所附期限屆至,法律行為喪失效力。

【例】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2018年9月9日起生效。如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2018年12月31日起終止。如甲、乙約定,如果甲的兒子成年,則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失效。

始期與履行期限不同。始期屆至前,法律行為確定的權利、義務尚未發(fā)生;履行期限未至,權利義務業(yè)已存在。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確定期限,是以一個確定的時期的到來為期限;不確定期限,是指以某一將來必定發(fā)生但具體發(fā)生時間不確定的時間為期限。

【例】甲、乙雙方約定將房屋從2018年10月1日起出租給乙。

【例】甲、乙雙方約定,如果丙死亡,則將房屋出售給乙。

4.期限的效力

期限屆至: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期限未屆至:附始期的,期限未屆至時,法律行為尚未發(fā)生效力;附終期的,期限未屆至時,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效力尚未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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