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刑法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重點罪名》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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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賣淫罪

(一)定義

指以招募、雇傭、糾集、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二)司法認定:

1.客觀要素的認定:

(1)“多人”:指3人或者3人以上;

(2)“組織”:指通過招募、雇傭等手段將賣淫人員糾集起來進行賣淫活動。通常表現(xiàn)為兩種形式:一是設置賣淫場所或者變相的賣淫場所;二是沒有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行為人通過掌握控制一些賣淫人員,有組織地進行賣淫活動。

(3)賣淫者一般為女性,也可以是男性。組織女性向男性;或者組織男性向女性;或者組織男性向男性賣淫,均可以構成本罪。

2.罪數(shù):

(1)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2)在組織賣淫活動中,如果組織者對被組織者實施非法拘禁、侮辱,或者造成輕傷的,或者實施強奸行為,但與組織賣淫行為有密切聯(lián)系的,可將非法拘禁、輕傷害、強奸行為作為組織賣淫罪的牽連行為,不實行并罰。如果對被組織者故意重傷,或者強奸行為與組織賣淫之間沒有聯(lián)系的,則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3.法定從重處罰事由: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上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4.法定加重處罰事由: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

二.強迫賣淫罪

(一)定義

指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二)司法認定

1.法定從重處罰事由: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強迫他人賣淫的,按照個人犯本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上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2.法定加重處罰事由:

(1)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2)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3)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

3.罪數(shù):

行為人無論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是為了達到強迫他人賣淫的目的,就只定本罪一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與其強迫他人賣淫罪沒有必然的內在聯(lián)系,數(shù)罪并罰。

三/四.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

(1)如果只是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不成立引誘幼女賣淫罪,而成立容留、介紹賣淫罪。如果引誘幼女賣淫,同時又容留、介紹賣淫的,應分別認定為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數(shù)罪并罰。

(2)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以組織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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