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試商經(jīng)《債務人財產》知識點

法考 責任編輯:王覓 2018-11-20

摘要:《債務人財產》是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商法的知識點之一,下面希賽網(wǎng)法考頻道為你精講公司的設立需要掌握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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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債務人財產,是指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所有被納入破產管理的財產。

破產法中的“債務人財產”概念,與“破產財產”概念不同。在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的財產管理都服從于債務清理和企業(yè)拯救這兩個目的。只有在破產宣告以后,債務人財產才成為以清算分配為目的的破產財產。

二、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2.有形財產、無形財產、貨幣和有價證券、投資權益和債權。

3.未成為擔保物的財產和已成為擔保物的財產。

4.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和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

5.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1)程序開始后債務人財產的增值,包括孳息、經(jīng)營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銷售利潤、股票紅利、不動產升值、新投資、退稅等。

(2)程序開始后收回的財產(如:追收的債款、追回的被侵占財產、返還的財產、執(zhí)行回轉的財產等)。

(3)債務人的出資人補交的出資。

(4)對企業(yè)管理層的特別追回權。

【注意】下列財產不應當認定為債務人的財產:

1.債務人基于保管、代銷、借用、承攬、寄存、租賃等合同和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經(jīng)典真題】甲公司嚴重資不抵債,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障蚍ㄔ荷暾埰飘a。下列哪一財產屬于債務人財產?(2009-03-29,單)

A.甲公司購買的一批在途貨物,但尚未支付貨款

B.甲公司從乙公司租用的一臺設備

C.屬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給銀行的一處廠房

D.甲公司根據(jù)代管協(xié)議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兩處房產

【答案】C

三、撤銷權和追回權 ★★

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和追回權制度,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在債務人無力償債或可能出現(xiàn)的資不抵債的情形下,如何拯救公司?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問題。為此,破產法第31-33條規(guī)定了三類破產前交易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并在第34條賦予管理人追回權這項權利。

破產法第3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ㄌ崆扒鍍數(shù)膫鶆赵谄飘a申請受理前已經(jīng)到期的除外);

(5)放棄債權的。

第32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即出現(xiàn)破產原因)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模芾砣擞袡嗾埱笕嗣穹ㄔ河枰猿蜂N。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問題】如何理解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收益?有沒有例外情形?

是指在此期間給債務人財產帶來相應的利益。如:為維持企業(yè)經(jīng)營而支付的電費、網(wǎng)絡使用費,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為購買維持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而支付的貨款,為對外追索債務而支付的律師費、租賃費、維修費等,都屬于第32條的例外情形。

例外:根據(jù)司法解釋,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個別清償且清償時擔保物價值不低于債權額的;債務人經(jīng)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且債務人與債權人無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

第33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34條:因本法第31條、第32條或者第33條規(guī)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此外,《破產法》第128條還規(guī)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這些交易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舉例】2017年2月,遠山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立案,那么,如果2016年3月對2016年12月到期的債權進行提前清償??煞裥惺钩蜂N權?——不能。管理人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將該財產并入債務人的財產;

如果2016年9月當企業(yè)出現(xiàn)破產原因時,仍然對2016年12月到期的債權進行提前清償,可否行使撤銷權?——可以。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將該財產并入債權人的財產。

3.對企業(yè)管理層的特別追回權。破產法第36條規(guī)定:“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睆亩糁破髽I(yè)高層管理人員的不正當自利行為,以維護企業(yè)利益和改善法人治理。如何認定非正常收入?——(1)績效獎金;(2)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得的工資性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其中第(1)、(3)可以作為普通債權申報清償,第(2)項中的職工平均工資部分,可以作為職工工資清償,高于部分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經(jīng)典真題】甲公司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涨颐黠@缺乏清償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請破產,且法院已受理。經(jīng)查,在此前半年內,甲公司針對若干債務進行了個別清償。關于管理人的撤銷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4-03-74,多)

A.甲公司清償對乙銀行所負的且以自有房產設定抵押擔保的貸款債務的,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B.甲公司清償對丙公司所負的經(jīng)法院判決的貨款債務的,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C.甲公司清償對丁公司所負的為維系基本生產所需的水電費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D.甲公司清償對戊所負的勞動報酬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答案】CD

四、取回權

取回權是指從管理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不屬于債務人財產的請求權。取回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對特定物的返還請求權。應具備三項條件:

①以被請求人占有財產的事實為前提;

②以特定物為請求標的;

③以該物的原物返還為請求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取回權不考慮被請求人占有財產的依據(jù)為何。

(2)是以物權為基礎的請求權。其發(fā)生依據(jù)是物權關系而非債權關系。

(3)是特別請求權。其特殊性表現(xiàn)為在破產程序中,無須參加債權申報和債權人會議,可直接由權利人個別行使。

(4)取回權標的物在被取回前,視同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負責管理和支配。若該財產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可直接請求法律保護。

(一)一般取回權與特殊取回權

一般取回權是指適用破產法概括性規(guī)定的取回權。特殊取回權是指適用破產法特別規(guī)定的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破產法第3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敝傅木褪且话闳』貦唷F錁说奈镏饕ǎ?/p>

(1)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包括共有財產、委托管理的財產、租賃財產、借用財產、加工承攬財產等他人財產。

(2)不法占有的他人財產。即無合法根據(jù)而占有的屬于他人的財產。

2.特殊取回權。破產法第3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fā)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不是絕對的)。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p>

(二)原物取回權與賠償取回權

原物取回權是根據(jù)原物返還的民法原理而取得的權利。如:依據(jù)借用合同而由破產人占有的財產,出借人(所有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賠償取回權是指在不能原物返還的情況下,以金錢賠償方式來替代的取回權。如:債務人將租賃物出賣,無法返還原物時應以賠償方式實現(xiàn)權利人的取回權。

【注意】原物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被處分或者因債務人的責任毀損滅失的,權利人以直接損失額申報債權;原物在破產申請受理后被處分或者因管理人的責任毀損滅失的,權利人按共益?zhèn)鶆斋@得賠償。

依據(jù)《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27條規(guī)定,權利人依據(j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所涉爭議財產,管理人不得以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拒絕其行使取回權的。

第28條規(guī)定,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可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

第29條規(guī)定,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xiàn)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取回權的行使

破產宣告后,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回權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請求取回財產。管理人收到取回權人的請求后,經(jīng)證明屬實的,應予以返還。但是,取回權人行使權利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的,管理人有權拒絕。

取回權標的物應當原物返還(原物取回權)。取回權標的物因已經(jīng)處分或者毀損滅失而不能原物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賠償取回權)。

管理人在處理以取回權為由提出的給付請求時,如果認為請求人缺乏權利根據(jù),可以拒絕給付。

【問題】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時,該怎么處理?

1.構成第三人善意取得時,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1)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2.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未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可依法追回轉讓的財產,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應按照如下規(guī)定處理:

(1)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32條規(guī)定,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一款)

保險金、賠償金已經(jīng)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不能與債務人財產相區(qū)分的,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第二款)

(1)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沒有獲得相應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或者保險金、賠償物、代償物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33條規(guī)定,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當轉讓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導致他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不足彌補損失,權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后,債權人以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不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jīng)典真題】2014年6月經(jīng)法院受理,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現(xiàn)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臺精密儀器,實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運而交付給甲公司的。關于乙公司的取回權,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2014-03-31,單)

A.取回權的行使,應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和解協(xié)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B.乙公司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則其取回權即歸于消滅

C.管理人否認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可以訴訟方式主張其權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關運輸、保管等費用時,保管人可拒絕其取回該儀器

【答案】B

五、破產抵銷權

1. 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可以清算分配前以破產債權抵銷其所負債務的權利(不考慮債務的種類或是否到期)。破產法第40條規(guī)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边@表明我國破產法是承認破產抵銷權的?!咀⒁狻抗芾砣瞬坏弥鲃拥咒N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破產抵銷權的行使。(1)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應向管理人為意思表示。(2)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應以債權申報為必要條件。

3.不適用破產抵銷的情形。破產抵銷權具有優(yōu)先權性質,因此,破產法第40條規(guī)定了不適用破產抵銷的幾種情形: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的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不得用于抵銷。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在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而對債務人取得的債權,不得抵銷。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債務人的債務人以取得(通常為受讓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來使自己免除對破產財產的給付義務,不得用于抵銷。但是,取得債權有法律規(guī)定的正當原因的不在此限,其理由也與上相同。

至于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直接與債務人交易而取得的債權,如果該交易有惡意串通、顯失公平等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則除了不得適用破產抵銷外,該債權還可適用無效或可撤銷的規(guī)定,喪失破產債權的地位。

六、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strong>

1.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姆秶?/p>

(1)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為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從債務人財產中優(yōu)先支付的費用。破產法第4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①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②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③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zhèn)鶆?。又稱“財團債務”,是指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在破產程序中因管理、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共益?zhèn)鶆罩饕校?/p>

①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②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③因債務人不當?shù)美a生的債務;

④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⑤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⑥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那鍍敗?/p>

(1)隨時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在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時,二者的清償不分先后。

(2)在債務人財產不足破產費用優(yōu)先清償。

(3)按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zhèn)鶆盏模凑毡壤鍍敗?/p>

(4)不足清償時的終結程序。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若此時尚未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則無須宣告。

【經(jīng)典真題】舜泰公司因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為維持公司運行,向齊某借款20萬元支付水電費和保安費,約定如1年內還清就不計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還款,還因不能執(zhí)行重整計劃被法院宣告破產。關于齊某的債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與舜泰公司的其他債權同等受償

B.應從舜泰公司的財產中隨時清償

C.齊某只能主張返還借款本金20萬元

D.齊某可主張返還本金20萬元和逾期還款的利息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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