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卷二《當事人》練習題(2)

法考 責任編輯:聶小琪 2018-09-19

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即將開考,在最后的沖刺階段,想必大家都少不了機考練習,小編按學科系統(tǒng)的整理了練習題供大家模擬測試。

距離2018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只剩最后幾天的時間了,大家都已經投入緊張的復習階段,說到備考,習題的練習必不可少,希賽網為大家整理《當事人》練習題(2)供大家復習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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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

11.甲、乙、丙三人簽訂合伙協(xié)議并開始經營,但未取字號,未登記,也未推舉負責人。其間,合伙人與順利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淀粉加工設備一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設備歸承租人所有。合同簽訂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向設備生產商丁公司支付了價款。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出租人起訴,適格被告是:

A.合伙企業(yè)

B.甲、乙、丙全體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答案】BC

【知識點】適格當事人/正當當事人。

【解析】《適用解釋》第60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較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guī)定:"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伙人人數(shù)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手續(xù)。"根據(jù)這兩個條文的規(guī)定進行判斷,A、D兩項錯誤,B項正確?!睹穹ㄍ▌t》第35條規(guī)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shù)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由于合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合伙人為被告時,原告可起訴其中任何人,被起訴人在承擔了責任后再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故C項正確。

12.關于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當事人能力又稱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

B.有當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適格當事人

C.適格當事人一定具有當事人能力

D.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均由法律明確加以規(guī)定

【答案】AC

【解析】訴訟權利能力,又稱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或者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它是一個人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前提條件,是訴訟要件之一。當事人包括正當當事人和非正當當事人,都必須具備訴訟權利能力。所謂正當當事人,又稱當事人適格,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權利能力不同。訴訟權利能力是作為抽象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通常取決于有無民事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則是作為具體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是針對具體訴訟即個案而言的,通常取決于與訴訟標的(即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有無直接聯(lián)系。對抽象的訴訟權利能力,法律應予明確規(guī)定;但對每個具體案件的當事人適格問題,法律則難以統(tǒng)一作出明文規(guī)定,雖然一般情況下所謂適格當事人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與案件存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訴訟當事人。根據(jù)這些理論進行判斷,本題中,A、C兩項是正確的,而B、D兩項則是錯誤的。

13.程某訴劉某借款訴訟過程中,程某將對劉某因該借款而形成的債權轉讓給了謝某。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如程某撤訴,法院可以準許其撤訴

B.如謝某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法院可予以準許

C.如謝某申請?zhí)娲棠吃V訟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D.如法院不予準許謝某申請?zhí)娲棠吃V訟地位的,可以追加謝某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答案】ABCD

【知識點】當事人的變更。

【解析】《適用解釋》第249條、第250條分別規(guī)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zhí)娲斒氯顺袚V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xù)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本案中,謝某尚未替代程某成為原告,其原告資格和地位并未變化,因此程某仍然有撤訴權,只要撤訴合法,法院就應準許,故A項正確。謝某雖未取代程某成為原告,但他是程某債權的受讓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其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法院應予準許。故B項正確。C、D兩項符合前述規(guī)定,也是正確的。

14.李某和張某到華美購物中心采購結婚物品。張某因購物中心打蠟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療花費了大量醫(yī)療費,婚期也因而推遲。當時,購物中心負責地板打蠟的鄭某目睹事情的發(fā)生經過。受害人認為購物中心存在過錯,于是,起訴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關于本案訴訟參與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李某、張某應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鄭某可以作為本案的證人

C.華美購物中心為本案的被告

D.華美購物中心與鄭某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知識點】當事人的確定

【解析】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本案中,李某并沒有遭到損害,不能本案的原告,故A項說法錯誤。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李某、鄭某都目睹這一情況發(fā)生,可以作為證人,B項正確。

根據(jù)《較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6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故華美購物中心為被告,鄭某作為工作人員,不具有當事人資格,C項正確,D項錯誤。

15.甲向大恒銀行借款100萬元,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到期未能歸還借款,大恒銀行向法院起訴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債務。關于訴的合并和共同訴訟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本案屬于訴的主體的合并

B.本案屬于訴的客體的合并

C.本案屬于必要共同訴訟

D.本案屬于普通共同訴訟

【答案】AC

【解析】從理論上看,訴的合并是指法院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之間有一定關聯(lián)的訴合并到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和裁判。在一般情形下,訴訟是由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的單一的訴訟標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同時有多項請求權存在,為節(jié)約訴訟成本并避免裁判之間的矛盾,就應確立訴的合并制度。當事人為多數(shù)的合并之訴,為訴的主體的合并(又稱訴的主觀合并、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為多數(shù)的,則為訴的客觀合并或訴的客體合并。[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從法規(guī)范看,《適用意見》第53條規(guī)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本案中,大恒銀行向法院起訴甲乙二人,即甲乙二人為共同被告,屬于訴的主體的合并,而甲乙二人又承擔連帶責任,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因此,本題的四個選項中,A、C兩項正確,B、D兩項錯誤。

三、不定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備選項中,請選擇1個或者多個最符合題意的選項)

16.大洲公司超標排污導致河流污染,公益環(huán)保組織甲向A市中級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間,公益環(huán)保組織乙也向A市中級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公益案件審理終結后,漁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魚塘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賠償其損失。

對梁某的起訴,法院的正確處理方式是:

A.屬重復訴訟,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環(huán)保組織請求給付

C.應予受理,但公益訴訟中已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得再次提出

D.應予受理,其訴訟請求不受公益訴訟影響

【答案】D

【知識點】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

【解析】《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不影響因同一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行為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適用解釋》第28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據(jù)此,法院應當受理梁某的起訴。故D項正確,其它選項錯誤。

17.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級學生小龍,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車司機張某緊急剎車而受傷,花去若干醫(yī)療費。2006年2月小龍傷愈繼續(xù)上學,寫了授權委托書給其父李某,讓他代理其提起訴訟。李某以正當?shù)脑V訟參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對寰宇公司及其司機張某提起了訴訟,要求寰宇公司和張某承擔違約責任。在訴訟進行中,李某將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改為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2.8萬元。本案被告在答辯中認為,司機緊急剎車是因為行人陳某違章過路引起,責任應當由陳某承擔,因此要求追加陳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就追加行人陳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正確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請,法院就應當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請,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而追加

【答案】AD

【知識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所以本題中,陳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或者自己申請參加訴訟。

18.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區(qū)法院受理了黎明麗(女)訴張成功(男)離婚案。7月13日,升湖區(qū)法院向張成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7月18日,張成功向升湖區(qū)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未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8月2日,張成功向升湖區(qū)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稱其與黎明麗已分居2年,分別居住于A市安平區(qū)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區(qū)法院以申請管轄權異議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張成功管轄權異議申請。后,升湖區(qū)法院查明情況,遂裁定將案件移送安平區(qū)法院。安平區(qū)法院接受移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安平區(qū)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組織調解。黎明麗聲稱:2005年12月,其與張成功結婚,后因張成功有第三者陳佳,感情已破裂,現(xiàn)要求離婚。黎明麗提出,離婚后兒子張好帥由其行使監(jiān)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500元?,F(xiàn)雙方存款36萬元(存折在張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張成功承認:2005年12月,其與黎明麗結婚,自己現(xiàn)在有了第三者,36萬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離婚,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yǎng)費,因其是黎明麗與前男友所生。黎明麗承認:張好帥是其與前男友所生,但在戶籍登記上,張成功與張好帥為父子關系,多年來父子相稱,形成事實上的父子關系,故要求張成功支付撫養(yǎng)費。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在隨后的庭審中,黎明麗堅持提出的請求;張成功對調解中承認的多數(shù)事實和同意的請求予以認可,但否認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yǎng)費。黎明麗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安平區(qū)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黎明麗、張成功婚姻關系;張好帥由黎明麗行使監(jiān)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700元;存款雙方平分,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法院根據(jù)調解中被告承認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實,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張成功存在過失。對黎明麗要求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請求,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法院可以根據(jù)黎明麗的請求,裁定追加陳佳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B.如張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C.無論張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都是錯誤的

D.如陳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名義參加訴訟

【答案】C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據(jù)此可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之一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將受原告和被告間訴訟結果的影響,從而使權利義務有所增加或減少。在本案中,陳佳與黎明麗與張成功之間離婚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無論哪方勝訴對其權利義務都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她不屬于本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能通知其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19.主要辦事機構在A縣的五環(huán)公司與主要辦事機構在B縣的四海公司于C縣簽訂購貨合同,約定:貨物交付地在D縣;若合同的履行發(fā)生爭議,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基層法院管轄。現(xiàn)五環(huán)公司起訴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貨款。四海公司辯稱已將貨款交給五環(huán)公司業(yè)務員付某。五環(huán)公司承認付某是本公司業(yè)務員,但認為其無權代理本公司收取貨款,且付某也沒有將四海公司聲稱的貨款交給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蓋有五環(huán)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證明付某有權代理五環(huán)公司收取貨款,但五環(huán)公司對該授權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根據(jù)案情,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通知付某參加(參與)了訴訟。

根據(jù)案情和法律規(guī)定,付某參加(參與)訴訟,在訴訟中所居地位是: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D.證人

【答案】D

【知識點】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解析】本案中,付某為五環(huán)公司的業(yè)務員,其行為結果應歸屬于五環(huán)公司。換言之,付某不是本案當事人,既不能成為原告,更不能成為被告,而且與案件處理結果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也不能成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是,付某參與了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了解有關的事實和情況,可以證人身份參與訴訟。故D項正確,其它選項錯誤。

20.甲在麗都酒店就餐,顧客乙因地板濕滑不慎滑倒,將熱湯灑到甲身上,甲被燙傷。甲擬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本案當事人的確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訴乙,麗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訴,只能以乙或麗都酒店為單一被告

D.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致?lián)p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本題中,甲的燙傷是第三人乙直接造成的,但是乙之所以會滑倒將熱湯灑到甲身上,是因為麗都酒店的地板濕滑,即麗都酒店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存在過錯。權利人起訴麗都酒店的,乙應該作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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