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考被號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過法考,必須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總結,羅列知識點,按照一定的秘籍、規(guī)律去學習,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考復習資料在精不在多,我們應掌握一個學習原則:考什么,我們就學什么!所以在選擇資料前要認真查看一下內容,只要知識點全,按照知識點清單去復習,必然高效備考!小編羅列了以下法考知識點供大家學習:
一、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區(qū)別?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即成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區(qū)分實踐性合同和諾成性合同就要看合同是交付標的物生效還是簽訂的時候生效,比如買賣合同就是諾成性合同,在買方和賣方簽訂了合同之后,即使出賣人沒有交付標的物,該合同也是生效的。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的,沒有違約的一方有權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實踐性合同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寄存人沒有交付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不成立。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大部分是諾成合同,只有一般贈與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質或經公證的則是諾成性),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少部分運輸合同,保管合同這幾個為實踐性合同,其他都是諾成性合同。
記住實踐性合同就能很容易運用排除法來區(qū)別諾成合同與實踐合性合同了。
另外要注意借用合同(無名合同)也屬于實踐性合同。
二、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qū)別?
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是不一樣的。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
訴訟代表人,是指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中的一人或幾人、為了共同訴訟人或者集團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的人。訴訟代表人有兩種:一是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二是集團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為一定訴訟行為,但是兩者響著根本的區(qū)別:
1、與訴訟標的利害關系不同。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既沒有共同的利害關系,也沒有相同的利害關系,只是代理當事人為一定訴訟行為;而訴訟代表人本身也是當事人,他與被代表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關系。
2、訴訟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接受當事人委托,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其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而訴訟代表人所為訴訟行為的目的,既維護自己的利益,也要維護被代表人的利益。
3、產生的根據(jù)不同。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產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一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的。
三、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區(qū)別?
(1)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fā)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fā)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后將其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只能在要約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進行。以下兩種要約不可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區(qū)別: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著區(qū)別:
1、撤回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fā)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2、由于要約的撤銷發(fā)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后,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者嚴格的限定。能夠引起要約失效的主要原因有: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或撤回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的變更。
5、要約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作為法人的要約人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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