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了確保你能順利參加2019年福建省高等職業(yè)教育入學考試醫(yī)藥衛(wèi)生類職業(yè)技能測試福建省閩東衛(wèi)生學校考點的考試,請認真閱讀考生須知。
各位參加技能測試的考生:
為了確保你能順利參加2019年福建省高等職業(yè)教育入學考試醫(yī)藥衛(wèi)生類職業(yè)技能測試福建省閩東衛(wèi)生學??键c的考試,請認真閱讀考生須知。
一、職業(yè)技能測試流程:
l.考生必須根據(jù)考點安排準時參加職業(yè)技能測試考試,在考試開始前50分鐘(上午7:40,下午12:40),持身份證、準考證進入考生候考室(實驗樓三樓東側、四樓東西兩側示教室)(兩種證件不齊全者,不得參加考試),其余物品不得帶入候考室。工作人員檢錄確認考生信息,確認無誤后考生抽取考點隨機編排的考試測試號,同時考生按工作人員要求進行核對簽到。第一批考生開始考試后15分鐘遲到考生不得入場考試。
2.考生進入考生候考室時,除帶準考證、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候考區(qū)。嚴禁攜帶手表以及手機、可儲存信息的電子設備、照相設備以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測試開始后,發(fā)現(xiàn)攜帶測試違禁物品者將作違紀處理。
3.考生在候考室抽考生測試號后,將測試號粘貼于左胸前,測試號對應候考室詳見下表:
4.考生按考試測試號對號入座,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上以便工作人員核驗。
5.考試開始后,由引導員按測試號順序分批引導進入考場。未考的考生繼續(xù)在候考室等待。
6.考生進入考場后,向考官報告測試號,不允許考生向考場內考官及工作人員透露本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在考官宣布考試開始后,考生開始操作。
7.考生測試項目為單人徒手心肺復蘇術(時間為6分鐘之內)。操作時間到,考生須立即結束操作,并退出考場。如考生提前報告操作結束,也不能以各種理由重新操作。
8.考生在引導員引導下離開考場,不得與未考考生接觸。
二、2019年福建省高等職業(yè)教育入學考試醫(yī)藥衛(wèi)生類職業(yè)技能測試時間安排表
考生具體測試時間詳見福建衛(wèi)生職業(yè)技術學院網(wǎng)站。
三、職業(yè)技能測試考場安排表
主考室:實訓樓一樓多媒體教室
考生候考室:實訓樓三樓東側示教室、四樓東側、西側示教室
考生考場:
四、職業(yè)技能測試考場紀律
l.考生必須自覺服從考點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點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破壞考點、考場的考試設備。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處理,取消考試成績和錄取資格并報福建省教育廳,記入高考誠信檔案。
2.考生必須根據(jù)安排按時參加考試,在考試開始前五十分鐘,持身份證、準考證進入候考室??荚囬_始15分鐘后遲到考生將被取消考試資格。
3.考生進入考場時,除身份證、準考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手表、手機、可儲存信息的電子設備、照相工具以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
4.技能測試期間考生不得向考官及工作人員詢問技術問題,不得在考試用具上做任何記號。
5.因考試用具故障不能進行操作時,考生應及時向考官提出,經(jīng)考官確認后方可暫停操作。
6.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吸煙,不喧嘩。
7.考生在考試時間終止后應立即停止操作。
8.除佩戴標志的考官、巡視員外,未經(jīng)批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9.已完成操作考試的考試離就開場后不得再進考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五、職業(yè)技能測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在考試過程中向考場內考官、工作人員咨詢技術問題的;
(2)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操作的;
(3)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4)未經(jīng)考務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提前離開考場的;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技能測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技能測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參加技能測試;
(2)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或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
(3)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技能測試;
(4)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技能測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5)考試期間在考試用具上做記號;
(6)搶奪、銷毀本人或他人成績。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由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2)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有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第一大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生的技能測試成績;考生有第二、三大條所列的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生技能測試成績,并報教育廳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給予進一步處分;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技能測試,其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