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是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實施辦法,在高考成績公布之后,考生如對本人分數(shù)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高考成績的準確性等等。具體請見下文。
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復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評卷工作考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成績復核工作,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堅持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 成績復核工作在省高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高考評卷工作組和省高考評卷仲裁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在高考成績公布之后,考生如對本人分數(shù)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高考成績的準確性。
第五條 申請復核的事項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為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掃描圖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漏評、漏閱等;小題得分是否漏統(tǒng)、各小題得分合成后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方面。成績復核不重新評閱試卷,評分標準、評分細則的寬嚴問題不在復查范圍之內(nèi)??忌徊榭创鹁?。
第六條 需要復核成績的考生須于7月27日下午17點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請查分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查分)持本人成績復核申請表(式樣見附表1)、準考證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gòu)辦理(應屆畢業(yè)生也可在當時報名參加高考的報名點辦理)。復查申請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提交,不可代辦。
第七條 各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gòu)須于7月28日上午8時前,將申請復核成績考生的信息通過“管理平臺”報省教育考試院。省高考評卷工作組組織人員進行復核,復核結(jié)果于7月31日12:00前通過“湖南省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系統(tǒng)(考生版)”的“成績查詢”功能反饋給申請成績復核的考生,考生可通過系統(tǒng)打印“成績復核通知單”(式樣見附表2)。
第八條 考生對復核結(jié)果仍存有質(zhì)疑的,8月3日下午17點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績復核通知單”、準考證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gòu)辦理申請再次復核。各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gòu)須于8月4日上午8時前,將申請再次復核成績的考生信息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九條 省高考評卷仲裁組組織再次復核后,做出最終認定結(jié)論。仲裁組認定結(jié)果由各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gòu)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條 成績復核費為每科次20元。如果復核后的考生成績有變化,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變更,并將已收的成績復核費退回申請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績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對口招生考試成績復核,由湖南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原文鏈接:https://www.hneeb.cn/hnxxg/1/37/content_2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