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解析:保證責任

經(jīng)濟法 責任編輯:劉建婷 2019-02-03

摘要:注冊會計師備考階段把握住各章節(jié)知識點很重要,快來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解析吧。

注會《經(jīng)濟法》知識點解析保證責任

1.★主體變更:

(1)債權轉讓:無須同意,保證人繼續(xù)承擔,除非約定僅對特定債權人承擔或禁止轉讓。

(2)債務轉讓:須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不承擔該部分保證責任。

2.內(nèi)容變更:


同意

未同意

數(shù)量、價款等內(nèi)容變動★

按變更后的

減輕債務:按減輕后     加重債務:按加重前

履行期限變動

按變更后的

按原期限

3.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⑴惡意串通騙保。 ⑵債權人欺詐、脅迫。 ⑶債務人欺詐、脅迫、債權人知情。

4.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與物的擔保并存時,一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擔保人追償。連帶保證則可以。

6.★共同擔保(人保+物保):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看物保誰提供

(1)主債務人提供:先物后人

(2)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償只能找債務人。

【必背】如果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人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

7.一般保證下,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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